2.1.1 (基地)基地应选择在适宜健康居住条件的地区。有充足的阳光、自然风、水源和植被,能避免噪音和大气污染、有效防止工业、农业排放物的侵害。并有适合建设的工程地质和地形地貌的条件。能避开滑坡、泥石流、洪水等的侵害。
2.1.2 (救灾)工程建设应考虑防灾、抗灾能力。设置日常必备的抗灾、救灾的物品和设施。能满足消防、救援、抗灾、避灾等方面的要求。
2.1.3 (交往)规划布局应满足居民交往的需求,合理布置交往的空间场地,特别是满足老人、儿童的室外活动需求。减少人、车相互干扰,保证人、车安全和居住安宁。
2.1.4 (无障碍)住区建设应实施无障碍原则的技术规定,设计安全、舒适的步行空间。
2.2 居住空间
2.2.1 (人本)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以居住生活行为规律为原则,满足居住者的生活需求,实现居民的舒适、安全、卫生和健康的文明型居住生活的目标。健康住宅空间最低面积标准详2.2.1表。
健康住宅最低面积标准建议 表2.2.1
分类 |
项目 |
指 标 体 系 | ||
|
|
最低 |
一般 |
推荐 |
面 积 标 准 (m2) |
起 居 厅 |
14 |
18 |
25 |
主 卧 室 |
12 |
14 |
16 | |
次 卧 室* |
8 |
10 |
12 | |
厨 房 |
5 |
6 |
8 | |
餐 厅△ |
6 |
8 |
10 | |
主卫生空间 |
6 |
7 |
8 | |
次卫生空间* |
3 |
4 |
5 | |
贮 藏 室 |
3 |
4 |
6 | |
书房* |
6 |
8 |
10 |
注:*空间数量可以选择;△餐厅可与起居空间、厨房合并,面积可适当减少。
2.2.2 (私密性)空间尺度适宜,合理安排各功能空间系统。实施公私分区、动静分区、洁污分区的原则,明确各行为空间的专用性。主要居住空间(起居、主卧)应避免相互干扰。有充足的阳光和良好的视野。
2.2.3 (适应性)综合布置结构和室内管道系统。结构和布管设计符合扩大住宅的灵活性,可变性和可改性的要求,贯彻集中管道外移和各种管道不穿楼板的原则。
2.2.4 (长寿性)空间尺寸要便于老年人和残疾人行为。考虑老龄化需求的住宅的基本功能,采取相应对策并设置相关设施。顺从居住者的生活方式和生命周期。使其具有灵活性。应有老年人的扶手、防滑和报警安全保障措施。
2.2.5 (安全性)应制定住宅的安全性对策,保证居住者的生命、财产和功能的安全。加强住宅日常安全和防范措施。
2.3 空气环境质量
2.3.1 (通风排气)室内通风排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通风)住宅的居住空间应能自然通风,无通风死角。
2.(排气)厨房、卫生间应采用竖向或水平方向的集中排气系统,应有防倒灌,串气和串味的有效措施。
2.3.2 (空气污染)应防止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损害,制止室内空气中的病原体和有害物质的侵害。在冬季采暖和夏季空调期间,应有室内新鲜空气交换和补充设备。
2.3.3 (装修材料)防止室内装修环境污染措施应遵守国家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选用对人体不构成危害的建筑材料。各类建筑材料含有放射性污染物氡、化学污染物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3.3的要求。
各类建筑材料的有害物质控制指标 表2.3.3
分类
材料 |
控制指标 | |
无机材料 |
镭(226Ra)(Bqkg-1) |
比活度≤200 |
放射性(Bqkg-1) |
等效比活度≤350 | |
人造板 |
甲醛(mg/m3) |
1.2(环境测验舱) |
涂料(平光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 |
≤125 |
苯(%) |
不得检出 | |
游离甲醛(mg/m3) |
≤0.5 | |
胶粘剂(白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 |
白乳胶≤30 地板胶≤50 |
苯(%) |
不得检出 | |
游离甲醛(mg/m3) |
≤0.5 |
注:1. | 各种建材应该注意室内的日常事故的发生,不应含有石棉纤维纸。地面材料应有防滑的措施。 |
2. | 不得使用107胶。 |
2.3.4 (室内空气)室内空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3.4―1的规定。
室内空气污染物控制指标 表2.3.4―1
污染物名称 |
单位 |
浓度限值 |
备注 |
一氧化碳(CO) |
mg/m3 |
5.0 |
日平均浓度 |
二氧化碳(CO2) |
% |
0.10 |
日平均浓度 |
氨(NH3) |
mg/m3 |
0.2 |
日平均浓度 |
甲醛(HCHO) |
mg/m3 |
0.08 |
小时平均浓度 |
苯(C6H6) |
μg/m3 |
90 |
小时平均浓度 |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
mg/m3 |
0.60 |
日平均浓度 |
氡 |
Bq/m3 |
100 |
年平均平衡当量浓度 |
(厨房空气)厨房内空气质量采用通风换气次数作评价,厨房通风次数指标应符合表2.3.4―2的规定。
厨房内通风次数指标 表2.3.4―2
项目 |
控制指标 | ||
空气质量 |
高 |
中 |
低 |
通风换气次数/小时 |
>12 |
>8-12 |
>5-8 |
注:厨房面积以6m2计算。
2.3.5 (室外空气)居住区空气污染物总量应符合表2.3.5的规定。
居住区空气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表2.3.5
项目 |
浓度限值mg/m3 | |
平均浓度/小时 |
平均浓度/日 | |
总悬浮颗粒物(TSP) |
|
0.15 |
可吸入颗粒物(PM10) |
|
0.15 |
二氧化硫(SO2) |
0.5 |
0.15 |
氮氧化物(NOx)(以二氧化氮NO2计) |
0.15 |
0.1 |
2.3.6 (场地)居住区的建设,在设计前应进行场地的土壤中的放射性核素和土壤氡浓度水平的测定。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应有环境指标的检测报告。
2.4 热环境质量
2.4.1 (围护结构)应在提高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的同时,有效地保证室内环境的舒适度。住宅室内温度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住宅内空气热环境指标 表2.4.1
项目 |
标准值 | ||
|
冬季 |
夏季 | |
温度 |
一级 |
20-24℃ |
22-26℃ |
二级 |
18-20℃ |
26-28℃ | |
湿度 |
相对湿度 |
35%-60% |
40%-70% |
2.4.2 (密闭)住宅外窗应采用双层或中空玻璃。外窗及玻璃的保温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严寒地区不低于Ⅱ级,寒冷地区不低于Ⅲ级,其他地区不低于Ⅳ级。外窗的气密性等级不低于Ⅱ级。外墙宜采用外保温技术,并有效切断冷桥,外墙导热系数根据有关规定选择。
2.4.3 (设备)采暖系统的选择应符合节能的要求,宜采用分户计量、室温调节系统。采用集中空调的建筑应注意定时补充新风,室外机宜隐蔽安装,有组织排放冷凝水。
2.4.4 (节能)住宅采暖、空调及热水供应积极利用工业余热,鼓励采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绿色能源。
2.5 声环境质量
2.5.1 (室内噪音)应加强住宅室内噪声的隔声与防声措施。制定住房间和外部噪声的隔声对策,亲考虑管道、泵和电梯等隔声措施。室内声环境应满足表2.5.1―1,2.5.1―2 ,2.5.1―3允许噪音的标准。
室内允许噪声标准(dB) 表2.5.1―1
房间名称 |
高标准 |
一般标准 |
低标准 | |
卧室 |
白天 |
≤40 |
≤45 |
≤50 |
晚上 |
≤30 |
≤35 |
≤40 | |
起居室 |
白天 |
≤45 |
≤50 |
≤50 |
晚上 |
≤35 |
≤40 |
≤40 |
分户墙空气声隔声标准(dB) 表2.5.1―2
隔声等级 |
高标准 |
一般标准 |
低标准 |
指数隔声量(RW) |
≥50 |
≥45 |
≥40 |
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dB) 表2.5.1―3
隔声等级 |
高标准 |
低标准 |
楼板撞击声(LNT?W) |
≤60 |
≤70 |
2.5.2 (住区噪声)居住区声环境应符合表2.5.2的规定。
居住区声环境标准(dB) 表2.5.2
项目 |
住宅周边 |
文化活动场所休息场所 | |
住区内 |
白天 |
55 |
60 |
晚上 |
45 |
50 | |
干线道路两侧住宅 |
白天 |
≤70 |
|
晚上 |
≤55 |
|
2.5.3 (噪音防治)健康住区应尽可能远离噪音源,当不可避免时应采用有效的防噪措施。如建隔声屏或种植树木林带;采用窝蜂隔音窗,隔声墙体或其他隔音措施。健康住宅尽可能采用一次装修到位措施,减少装修噪音对住户的干扰。
2.6 光环境质量
2.6.1 (照度)室内光照度分为人工照明和自然采光两部分。
1.(照明)室内照明应满足表2.6.1的规定。
室内功能空间照度指标(Lx) 表2.6.1
项目 |
起居厅、客厅 |
卧室 |
书房 |
厨房 |
卫生间 |
楼梯间 |
照明度(Lx) |
150-200 |
100-150 |
300-500 |
150-200 |
100-150 |
75-100 |
2.(采光)室内采光系数(室内全天光照度与室内距离采光窗中点地面1米高、1米远的采天然光照度)≥1%,主要居室的窗地比不应小于1/8。
2.6.2 (日照)住宅套型应具备日照的条件。寒冷和严寒地区每套住宅至少有一间居室,四居室以上至少有两间居室,有效日照时间大寒日不宜低于3小时。
2.6.3 (光污染)住宅应避免视线干扰,有效的保障私密性。住区无霓虹灯,汽车引灯和强烈灯光广告,能有效防止玻璃幕墙等产生的光污染。
2.7 水环境质量
2.7.1 (供水质量)居住区内供水系统的水质、水压和水量三个方面应具备有效的保障措施。
2.7.2 (饮水系统)居住区饮水系统应有分质供水措施,包括生活饮用水和直饮水两类。
1.应保证给水水质符合城市给水水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标准。
⑴给水水网用材符合卫生、无害的要求;
⑵取消水箱的设置,防止水箱、供水管道二次污染;
居住区生活饮用水质指标 表2.7.2―1
项目 |
指标值 |
色度 |
≤15度,无异色 |
浑浊度 |
≤3度 |
味 |
无异味、臭味 |
肉眼可见物 |
无 |
细菌总数 |
≤100CFU/mL |
总大肠菌数 |
3个/L |
游离性余氯 |
0.05-0.08 mg/L |
高锰酸钾耗氧量 |
≤3 mg/L |
亚硝酸盐 |
≤0.1 mg/L |
2.直饮水应采用独立封闭的循环管网,经过深度加工处理后应达到《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T94-1999)的要求。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表2.7.2―2
项目 |
指标值 |
细菌总数 |
≤10CFU/mL |
总大肠菌数 |
无 |
游离性余氯 |
0.05-0.08 mg/L |
浑浊度 |
≤1(NTU) |
高锰酸钾耗氧量 |
≤1 mg/L |
亚硝酸盐 |
≤0.05 mg/L |
3.应设有定期送检制度,给水系统设有安全报警装置。
2.7.3 (水压水量)用户水压稳定应有保证措施。宜采用调频、调压水泵技术。用水量应按不应少于200升/人?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