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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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
1  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管辖权
    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排污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保部门调查处理;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分别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调查处理。
    由于渔业污染事故首先一定是水污染事故,而水污染导致的各种危害事故,其情况十分复杂,单靠一个部门去调查处理,往往难以完全胜任,有的地方甚至还没有成立渔业环境监测站。根据国家环保局关于处理水污染事故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997年5月6日,国家环保局环法[1997]284号),对于非划定的渔业水体死鱼事件仍应该由环保部门负责。另外,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国务院2000年3月20日)第十九条规定,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事故地的渔政管理机构报告,渔政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情况,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水质现状的监测评价,评估水质有无突发性变化及其原因,查明周围排污者的生产及其排污情况;渔政部门负责损害事实的调查,估算损失量,剖析鱼类死亡的原因等。然后,各方再就各自负责获取的信息共同进行综合分析,判定各方资料的同一性、关联性和矛盾性,从而认定鱼类死亡的真实原因和相关责任。
2   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分类
    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一般可分为5种类型:一是严重超标污水集中下泄导致下游引发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二是面源污染造成水体本底不好,在不利的气象水文条件下,导致水质恶化,引发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三是点源污染企业虽然达标排放,但由于污染物的富集和水体自净能力的弱化,在不利的气象水文条件下导致水质恶化,引发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四是某一排污者的事故性排污导致水质急剧恶化,引发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五是自身喂养管理不当、他人投毒等其他原因引发的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
3  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应急监测
3.1应急监测的目的与原则
    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发生后,监测人员应携带必要的简易快速检测器材和采样器材迅速赶赴现场。根据事件现场的具体情况立即调查布点采样,利用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快速检测手段鉴别、鉴定污染物的种类,并给出定量或半定量的监测结果。现场无法鉴定或测定的项目应立即将样品送回实验室进行分析。根据监测结果确定事发水域地区的污染物质性质和强度、污染作用持续时间、侵害范围、资源损害程度等,帮助查明事件原因,提出合理化建议。有关部门将综合各方调查结果,从而认定鱼类死亡的真实原因。
和相关责任。
3.2应急监测的实施
    接到报告后,首先要弄清事件发生的地点,启动应急监测软件系统,初探周围可能有哪些污染源、哪些污染物,尽可能做到心中有准备。到达死鱼现场时,需先进行调查,如死鱼发生的水体类型、环境特征、死鱼范围和品种、周围污染源分布情况等,并做好现场记录,记录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持续时间、采样时间,水体感观性描述(味道、颜色、浊度、漂浮物、泡沫等)、溶解氧、pH值、天气状况、采样人员、标出采样点位等。
3.2.1污染物及污染源调查
    为了对可疑毒物给予进一步确认,并初步确定毒物的来源需进行污染物及污染源调查。具体的调查项目可根据中毒鱼的行为、形态及环境特征调查结果及现场试剂情况进行选择。如对污染物和污染源情况比较清楚且能说明问题,可只调查一项或几项:
    (1)死鱼水体及其周围地区固体废弃物情况调查;(2)农药、化肥使用及流失情况调查;(3)污水库、污水管泄漏、溢流情况调查;(4)水上化学物运输情况调查;(5)水下工程(如疏浚河道)情况调查;(6)化学物容器清洗情况调查;(7)化学物加工情况调查;(8)化学物投放情况调查(如灭螺、杀蚊等);(9)人为投毒情况调查;(10)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排污情况调查,特别是非正常排污和事故排污情况调查(如超标排放、超量排放、不应排放毒物的排放、工厂运行事故后不可避免的毒物排放等),应调查其排放时间、方式、路线、排放量、排放物的性质、种类(产品、中间产品、原料等)。
3.2.2采样
    (1)各种样品的采集应在污染死鱼事件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进行,以提高其可靠性,死鱼现场、参考点、污水排放口和渔业用水进口都应设采样点。
    (2)河流参考点应放在死鱼区的上游没有发生污染死鱼的水体;湖泊、水库等大水面参考点应放在远离死鱼区的水体;池塘参考点可设在条件相当、相邻近的没有发生死鱼的池塘。
    (3)布点应考虑样品的代表性。较宽河流可在一个断面两个近岸水体及河流中间设三个采样点;较窄河流可在每个断面中间设一个采样点,大面积死鱼可设2—3个断面。并考虑沿水深上、中、下三层取样,但根据受损鱼的生活习性,取样深度应有所侧重。
3.2.3分析
    一般根据死鱼事件的大小损害及污染情况,选择分析以下几种样品:
    (1)死鱼现场、参考点及排污口水样分析;(2)死鱼现场、参考点及排污口底泥样分析;(3)死鱼现场及参考点鱼体残留毒物分析;(4)死鱼现场及参考点鱼体生化指标分析。
3.3 监测评价
    监测评价要根据不同的测定项目选择不同的评价标准,比如对于不同的水体选用的评价标准也不同:渔业水体采集的水样要用GBll607—89《渔业水质标准》进行评价;江河采集的水样要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评价;企业排污口采集的水样则要用GB8978一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相应的行业标准进行评价。
3.4 应急监测报告
    监测部门要根据现场情况和监测结果,编写监测报告迅速上报有关单位。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发生的时间、接到通知的时间和到达现场监测的时间,事件发生的具体位置和水体类型。
    (2)死鱼范围、品种、个体大小、数量、经济损失等。
    (3)死鱼的行为、形态反应及环境特征。
    (4)污染物、污染源现场调查情况。
    (5)死鱼现场、参考点、排污口水质、底质化学测定结果。
    (6)组织解剖、鱼体毒物残留、急性毒性测试结果。
    (7)水环境质量评价。
    (8)最终确定的致鱼死亡的污染物和污染源及其确定的根据。
    (9)所用的化学分析和生物检测方法及评价标准。
    (10)各种证据资料(照片、录像、谈话、各种测试的原始数据等)。
    附现场示意图及录像或照片,应急监测单位及负责人盖章签字。  水份计| 水份仪| 分析仪| 溶氧计| 电导度计| PH计| 酸碱计| 糖度计|
4结语
    突发性污染死鱼事件应急监测是一项时效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环保、渔政、水利等部门通力合作,各司其职。整个监测过程要体现“快、准、全”。“快”是监测要快、报告要快,体现时效性;“准”是主要污染物的选取要准,监测数据,评价结论要准;“全”是监测断面和监测因子的选取要全,报告要完整。这就要求领导重视,建立应急监测组织,做好应急监测的日常准备工作;配备专门的应急监测车和性能良好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业务人员需加强学习,提高应急监测能力,成为一支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队伍。
发布人:2011/4/12 11:46:001306 发布时间:2011/4/12 11:46:00 此新闻已被浏览:1306次